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工會版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編輯室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依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甲方與乙方間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蘋果日報》(以下簡稱本報)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特締結本公約,其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前條團體協約尚未協商簽訂完成,本公約亦視同為甲乙雙方之團體協約。

第3條
甲方與乙方均應本諸誠信原則,協商及簽訂並遵守本公約。

第4條
本公約適用於甲、乙方及具有甲方會員資格之乙方編輯部員工。乙方亦應約束編輯部全體員工遵守本公約。

第5條
乙方所訂工作規則抵觸本公約者無效。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會員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第6條
本公約經一方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修訂之,其修訂應在1個月前,以書面詳述理由及內容,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修正之。

第二章 編輯室組成

第7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核心宗旨為真實、創新、貼近讀者需求,秉持客觀、公正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

第8條
甲乙雙方應全力支持本報編採人員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第9條
總編輯為本報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持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總編輯由乙方任命聘請。

第10條
乙方應要求編輯部依現有制度舉行鋤報會議,以每天舉行為原則,檢討新聞內容與編採事務,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乙方應鼓勵編輯部員工對本報缺失提出改進建議,且不得因此給予員工不利處分。

第11條
乙方應至少每3個月邀本報讀者進行讀者會,調查讀者等對本報新聞之看法、建議與批評,並將會議紀錄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編輯部所有員工。

第12條
總編輯如有不適任情事,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該項提案交由甲方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由甲方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甲方代表1人、乙方代表2人、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若不適任案由員工連署提案,前述編輯部員工代表應至少1人為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回應說明後,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後,審查小組應於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投票,經二分之一以上員工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投票事務由甲方舉辦,投票辦法由審查小組另訂之。

乙方應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

第13條
乙方應尊重編輯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乙方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為,不得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

乙方亦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為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

第14條
為免損及本報之公信力,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變更本報名稱及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或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或商標。

第三章 採訪報導

第15條
甲方和乙方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不受政黨、商業利益等外力介入,報導反映多元言論、尊重人權,保障弱勢權益,落實媒體自律,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第16條
甲方和乙方應堅守報導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乙方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等直接或間接影響,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報導,渲染正面報導,或刊登無新聞價值報導等情事。

第17條
乙方應堅守編業分離,不得於本報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若本報刊登廣告之編排形式有遭誤認為新聞報導之可能,乙方應明顯於該廣告版面標記「廣告」或「廣編特輯」。

第1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本報報導不得受任何政府、企業、廣告商等利益團體利益交換、關說。乙方應約束編輯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第19條
本報報導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接獲讀者或受訪者合理之批評反應,乙方應於報紙刊登更正或批評於「錯與批評」欄位,錯誤部份應立即於網路版更正。

甲方及甲方會員如發現報導錯誤或遭批評時,應主動向乙方反應,並依前項機制處理。

第20條
乙方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不利處分干預編輯部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或影響編輯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第21條
乙方應盡一切可能協助編輯部員工完成確有新聞價值之採訪。

第22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至平日工作處以外之地點採訪,採訪過程及路程應視為工作時間,不得要求員工以特休假、事假或各種假別扣除,並應給予員工必要協助。

第23條
乙方如指派編輯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工作,應為員工投保最高額意外險,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如有設備損害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24條
甲方編輯部會員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涉訟者,乙方應提供法律協助,全額補助所委任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及他相關費用,至該甲方會員出會為止。

第四章 涉己新聞處理

第25條
涉己新聞指報導內容涉及乙方、乙方之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之行為、言論及其內容和產品。

第26條
為使閱聽人獲得足夠資訊,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乙方應揭露與該新聞的利益關係,以供閱聽人判斷曲直。

第27條
本報報導涉己新聞時,為呈現多元意見,甲乙雙方應共同嚴守平衡報導原則,提供雙方當事人說明機會。處理涉己新聞,不應排擠其他新聞刊登之版面。

第五章 倫理與自律機制

第28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現有自律機制,包含但不限於本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壹傳媒倫理委員會,並遵守前述委員會之決議。

第29條
乙方應全力支持現有自律機制運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第30條
如乙方認為現有自律機制之決議窒礙難行,得經甲方理事會同意後向該委員會反映。

第31條
若甲方認定乙方之前述自律機制因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召開會議、委員更替、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原有功能,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由甲方、甲方遴聘之外部學者專家與乙方共同組成臨時監督委員會,乙方應派代表參加並遵守委員會決議,並應提供開會場地和負擔委員出席費用,直至甲方理事會決議認定乙方自律機制恢復功能為止。

第32條
前條監督委員會相關規範由甲方另訂之。該監督委員會不得行使本公約第12條之權力。

第33條
甲方如認為乙方違反本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時,經甲方理事會決議後,應向各該委員會提案要求乙方改進。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公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分別推舉代表簽訂之,並自主管機關認可之翌日起生效。

第35條
本公約生效起1周內,由乙方公告週知,並以電子郵件分發全體員工。

第36條
本公約一式3份,除1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外,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