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衛廣法修法 不得播立送政府置入行銷候選人內容




記者顧美芬/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日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備受關注的第10條、第23條明確認定,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行銷;其餘節目放寬得以置入行銷,但須揭露置入、贊助者;另不得播出由政府出資製作、贊助,且以候選人為題材的內容。

 根據衛廣法修正草案指出,所謂「置入行銷」係指,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或商標等資訊之行為。由於衛廣法只能規範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在草案第10條特別提到,電視台不得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贊助,且有候選人的節目或廣告;不得播出政府委託的置入行銷節目;不得播出「未揭露」的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節目。

 另於第23條中,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行銷,其餘節目,特別是運動賽事和藝文活動,得以放寬置入行銷,但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直接鼓勵購買,或誇大效果;更重要的是,必須在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或贊助者的訊息。

 此外草案中也新增第13條,針對電視業者申設、評鑑、換照,主管機關須召開諮詢會議,其成員除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衛星公會代表等;另新增第20條,針對節目、廣告、製播原則等議題,主管機關須召開內容諮詢會議,其成員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以及衛星公會代表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NCC接獲民眾申訴內容中,除節目內容不妥外,對於新聞及評論節目內容偏頗,違反新聞查證等,也常成為民眾申訴的焦點;鑑於此,草案中也特別將「違反新聞查證,損及公共利益」納入第21條規範,於電視台所設立的倫理委員會中調查,並提出報告說明,送主管機關審議。

 為顧及兒童收視權益,另在第22條有關分級規定中,新增廣告內容和播出時間,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或鎖碼方式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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