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破案率 + 搶獨家 社會新聞偵查不公開徒具形式


編按:全國律師公會、司改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針對警政署(各地警局及派出所)、法務部(調查局及地檢署)、海巡署等三大對象,進行違返「偵察不公開」案件大調查,從今年3月到7月間,警政署違返案例就多達403件,高居所有案例的92.4%。9月中旬警政署接獲全國律師公會檢舉,調查過程中引發媒體大反彈,「新聞自由」與「偵察不公開」的拉距再度浮上枱面。



▲   記者不諳法律,只要看到被上手銬的人,一概稱之「人犯」,
恐怕因違返人權而吃上官司。(圖/沈明杰攝)


文/蔡孟峰(作者為資深社會記者)

 從法律層面來說,「偵查不公開」是一句法律用詞,刑事訴訟法的確也是這樣規範的,「無罪推定」,也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準則,在法官判決被告有罪之前,被告都會被推定為無罪,也就是說在調查及警察單位偵查期間,都只能稱為嫌疑犯,到檢察機關也只是被告,即使法院未判刑定讞前,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規定,都不能稱為人犯。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在台灣現行的法律過程中,只是「表面」存在的,否則媒體記者在一件刑案中,或是一宗官司中,那來的新聞資料可寫,單靠偵查單位發布的新聞稿,那還需要那麼多家媒體的存在,所以說是為了報導事實真相,還是發揮無孔不入的精神,執法機關和媒體記者之間有條件、有默契的配合模式,其實是普遍存在的。

 當然,無罪推定也僅止於理論,許多記者不諳法律,或者似懂非懂,只要在警察局看到被上手銬的人,或是在偵查庭坐在被告席的人,一概稱之「人犯」,其實如果他們所指的「人犯」懂得人權宣言保護,還是有人權組織提告,記者可真是會挨告的,所以在法治社會中,記者要採訪警政及司法新聞,至少也該懂得訴訟用語及原則。

公然抄筆錄 似理所當然

 過去是警察破案抓了人,「命令」嫌犯排排站好,供媒體又拍又訪,現在是為保障嫌犯人權,法務部下令警察不得公開讓媒體拍攝及訪問嫌犯,觀眾只能在電視畫面上,看見警察押著嫌疑犯逛大街,媒體記者跟著拍,也試圖「逼」嫌犯開口說話,這是一種警察與記者折衷的方式。記者採訪警察單位,跟走自家廚房一樣,公然抄偵訊筆錄,就像理所當然,官方新聞稿雖然以「蔡○峰」方式掩飾,但見報時必定是姓名全都露。

 以香港來說,反而相當重視人權,在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方面,就做的很落實,嫌犯尚未落案起訴前,一定被戴上紙袋或頭套,只露出雙眼,記者被限制在距離以外,連警署只能進到公共關係室或記者室,不會看到筆錄,報端上也不會出現全名全姓。

先讓媒體拍照 才知錯抓嫌犯 

 以78年7月30日台北市新生公園槍戰為例,4名霹靂小組特警,在黑夜裏與「闊嘴」、「小胖」等幾名要犯短兵相接,當晚支援警力到達,一時也沒搞清楚對象,把一名路人當成嫌犯逮捕,還帶回隊部讓媒體拍照,後來查清楚放人,但媒體來不及換版,隔了一天才更正,但對當事人已造成傷害。

 88年白曉燕綁架案,陳進興3名綁匪身份確定以後,警方一直懷疑幕後有藏鏡人教唆,多家媒體也不知從哪來的消息,就繪聲繪影寫出台北縣電玩界○姓大亨,板橋綽號「老三」的○姓角頭,雖然讀者不知全名,但與當事人熟識或同業者,一看就知道是誰,許多人也無端被捲入這宗世紀大案。

 同樣的案件,陳進興因為逃亡期間難忍性慾,到處隨機犯下性侵害案,就有媒體把被害人身份曝光,或者把性侵地點的門牌號碼也播了出來,造成被害人被指指點點受到二度傷害。所以在刑事訴訟法中,性侵案把已確認身份的加害人特徵公布,是為求供被害人指認,但不得使被害人也曝光,其他案件在未審判定讞前,並不適用。

 古有云「避之唯恐不及」,刑案發生當時,警察怕顏面無光,能瞞記者就瞞,但破案時「唯恐天下不知」,為求讓社會大眾知道警察的豐功偉業、英勇事蹟,要靠記者報導就得要毫無隱瞞。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按法、理、情的順序排列,依法依理都不得違反,但依情,因為互取所需,記者要資料,警察要露臉,就顧不得那麼多了,以台灣目前的社會新聞走向煽色腥化來說,要改變現狀,恐怕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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